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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于1492年航行至美洲后,大批欧洲人便开始拥向这片"新大陆"。不过人们通常把第一批英国定居者(the first English Settlers)于1607年到达弗吉尼亚(Virginia)的詹姆斯顿(Jamestown)视为美国法律制度历史的起点。美国法制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期,即英属殖民地时期(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近四百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公诉制度(Public prosecution)等。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州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等,而且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a country of many governments);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零散的无系统"(fragmental no-system)。诚然,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换言之,"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仍然是美国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以上两点对于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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