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一同刊登的还有2020年、2021年《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部署、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目前已收录三批3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6部年度工作报告,“绿孔雀保护案”等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第三批刊载的10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中选取,更为注重国际规则引领,旨在通过案例这一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该批案例包括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执行监督等诉讼类型,涉及光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森林生态保护、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等案件。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及年度报告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将中国不断演进的环境法治体系通过具体的案例呈现出来,为其他国家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参考。
此次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年度报告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对于贡献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智慧、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推动完善全球环境法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朱 婧 徐文文)
附:案例名单
一、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二、李某、何某民、张某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王某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四、吕某奎等79人诉山海关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李某诉某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六、某基金会诉秦皇岛某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九、陈某龙诉某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于某岩与锡林郭勒盟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