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内容: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林广海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
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对紧急危害经营者正常运营或者严重影响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切实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为导向,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协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赔1.59亿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令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
二、加强公平竞争案件审判指导,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不断细化完善竞争领域法律适用规则,出台保障公平竞争的司法解释16件。制定涉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细化侵权认定规则,统一裁判标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配套出台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政策文件10余项。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司法政策文件,全面贯彻公平竞争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集中发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服务保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规范数字经济竞争规则,规制资本无序扩张。妥善审理涉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案件,明确司法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完善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标准,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妥善审理“App唤醒策略”“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探索新兴领域保护规则,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公正审理证券金融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协同,着力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一是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有效发挥司法监督职能,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强化反垄断执法司法。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也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给予指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主管部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保护合力。指导各级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跨地域跨部门合作机制,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合中林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发布10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典型案例各10件。下面对这两类典型案例作一简要概括介绍:
今天发布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明确了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方法;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分别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实施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制裁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在“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路径及其限度。在“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在“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这些案件对于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在“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针对幼儿教育、机动车检测领域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积极回应,依法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促进市场竞争活力,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这些案件彰显了反垄断司法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分别明确了对违反反垄断法处以罚款的计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和“销售额”的原则性的理解与适用。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垄断行为人依法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这些案件充分表明,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促进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提升了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今天发布的10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3个特点:
一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间竞争日益激烈,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并向线上延伸,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和市场竞争变化,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次公布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广泛涉及线上线下多个领域,涵盖市场混淆、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案件类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体量不大,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往往最先反映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行业布局甚至产业政策调整,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本次公布的微信抽奖不正当竞争案、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等不正当竞争案,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妥善处理上述不正当竞争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人民法院正确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发布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的举证难、保密难等问题,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本次公布的“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即使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交易相对人仍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则是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