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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11-11 14:45:51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365bet官网是多少_365提款验证_members28365-365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365bet官网是多少_365提款验证_members28365-365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365bet官网是多少_365提款验证_members28365-365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