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细化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认定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认定作出细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已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解释》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一般条款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解释》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其中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比很大。《解释》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解释》还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解释》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据介绍,《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孙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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