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金融法院。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重庆、四川法院具有较好的金融审判基础和人才储备,有足够的案件数量支撑,具备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周强就《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在案件管辖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监督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渝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周强表示,为确保充分发挥成渝金融法院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成渝金融法院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提高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参谋能力。(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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