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新时代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自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促使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判,以及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成效。
当前,进一步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各项规定,意义重大,但也面临一些困难。为此,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建言如下:
第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社会宣传。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各企事业单位对职工参与陪审工作的支持,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赖以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有必要站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向全社会普及公民享有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通过控辩双方的监督促使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落地生根。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应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陪审员年均审理案件数量超过30件的上限,有的陪审员甚至年均审理案件上百件,这表明随机抽选尚未得到落实。法院对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应当有痕迹可查,控辩双方有权监督,甚至可以在控辩双方在场见证的情况下通过随机方式产生陪审员。
第三,充分调动职业法官引导陪审员实质参与审判的积极性。诉讼规律表明,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即便职业法官没有控制陪审员意见的愿望,人民陪审员也存在顺从法官意见的天然心理。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制度、法官考评机制、法官司法责任制等方面下足功夫,让职业法官在主观上愿意陪审员独立发表裁判意见,客观上积极支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裁决。
第四,积极探索与总结七人制合议庭中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基本规律。在七人制合议庭中仅允许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认定,是我国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配置改革的重大创新。然而,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均是个重大的难题。当前我国在这方面虽然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当前,应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大胆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总结相关经验,条件成熟时就事实问题清单的制定形成供全国法院使用的统一范本。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