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意见》,全面部署对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提出,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用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明确规定随机抽选陪审员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抽选1至2名候补人民陪审员,避免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到庭影响庭审,抽选过程可以组织当事人参与或者见证。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当事人属同一单位、同一自然村等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纳入回避范围。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尽可能实现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和均衡参审。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规定法官应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指引、提示和释明,开庭前应当将相关陪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法官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产生的工作量,在法官业绩考评中应当予以考虑。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除因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外,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民群众旁听,尽可能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一般于庭审结束当日进行合议并尽快宣判。
意见要求,要健全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规定各基层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也可一并向所在单位函告情况,建议对其予以表彰奖励,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党委、政府表彰工作体系。同时,要设置人民陪审员阅卷室、休息室等。对经通知到庭参审和候补的人民陪审员,一律给予参审补助。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为人民陪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记者 冀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