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亚洲狮案——敦促古吉拉特邦政府为亚洲狮创建第二个栖息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31:36
案件梗概:
亚洲狮属濒危物种,现存野外种群数量只有约500只。为保护亚洲狮 , 两家非政府组织把印度政府告上法庭并胜诉,最高法院判决将把库诺国家公园作为第二个栖息地,重新引入亚洲狮。
亚洲狮在 20 世纪初近乎灭绝,但在加强保护和保育后,其种群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亚洲狮曾广泛活跃于西亚、中东和印度北部的大部分地区。目前,亚洲狮活动范围仅限于印度古吉拉特邦的吉尔国家公园及周边地区。
1990年,印度政府下属单位提议建立第二个野生亚洲狮栖息地,以保障在吉尔国家公园的亚洲狮种群数量免受灾害影响。专家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重新引入亚洲狮的最佳地点,当地政府随即开展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村庄搬迁等。然而2004年,古吉拉特邦政府拒绝将部分亚洲狮种群迁到新的栖息地。
两家环保组织——印度环境法中心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印度分会据此将政府告上法庭,以通过法律手段敦促政府重新引进亚洲狮。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古吉拉特邦政府不满上诉,随即被驳回。但截至目前,重新引进的工作仍迟迟未开展。
该案件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启发意义,因为本案涉及通过在之前的栖息地重新引入顶级掠食物种来防止掠食物种灭绝的保护方法。本案彰显了政府干预对壮大濒危物种种群数量的重要性, 也体现了野化工作的复杂性。但野化作为一种新办法,的确为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带来了希望。
法律分析:
在审理本案时,印度最高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在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新引入濒危物种亚洲狮?在评估为亚洲狮创建第二生境的必要性时,最高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问题:
- 人类发展和生态保护,孰轻孰重?(人类中心法对比生态中心法)
- 将物种重新引进历史生境的重要性?
- 库诺地区的猎物密度如何?
最高法院在受理本案时,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了最有利于物种保护的做法。法院摒弃了人类中心法(即人类需求优先, 必须在人类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再探讨人类对非人类物种的责任),采纳了生态 / 自然中心法(即人类属于自然,且非人类物种有其内在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印度宪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不仅保护人权,“还规定了人类保护濒危物种的义务,保护环境与保障生命权密不可分”。法院援引了之前的判例——M.C.Mehta 诉 Kamal Nath 等人(1997)1 SCC 388 中所阐述的公共信托原则。根据该原则,河流、海岸、水域、森林和空气等公共财产“由政府托管,供公众自由和无障碍地使用”,“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保管者,不仅有责任本着公众利益保护这些资源,而且也应该本着动植物群、野生动物等的最佳利益保护这些资源。”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人类有责任防止物种灭绝,必须倡导有效的物种保护制度”。
专家一致认为,为亚洲狮这样的濒危物种创建第二个栖息地很重要。专家经深入研究后发现, 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亚洲狮第二栖息地的最佳选择。最高法院认为,应把在库诺重新引进亚洲狮作为重点工作开展。考虑到库诺曾是亚洲狮栖息地的事实以及该地区的猎物密度,重新在库诺引入亚洲狮是顺理成章的做法。于是,最高法要求环境森林部颁布指令,确保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引入工作。
亚洲狮案的重要性体现在法院强制要求政府干预,以确保濒危物种得到充分的保护,减少其灭绝的可能性。法院采用了以生态为中心的方法, 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方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现有的人类生命权中推断出自然界的权利, 并将其扩展到古吉拉特邦政府保护亚洲狮物种的责任,要求政府在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新引入亚洲狮,防止其灭绝。
亚洲狮属濒危物种,现存野外种群数量只有约500只。为保护亚洲狮 , 两家非政府组织把印度政府告上法庭并胜诉,最高法院判决将把库诺国家公园作为第二个栖息地,重新引入亚洲狮。
亚洲狮在 20 世纪初近乎灭绝,但在加强保护和保育后,其种群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亚洲狮曾广泛活跃于西亚、中东和印度北部的大部分地区。目前,亚洲狮活动范围仅限于印度古吉拉特邦的吉尔国家公园及周边地区。
1990年,印度政府下属单位提议建立第二个野生亚洲狮栖息地,以保障在吉尔国家公园的亚洲狮种群数量免受灾害影响。专家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重新引入亚洲狮的最佳地点,当地政府随即开展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村庄搬迁等。然而2004年,古吉拉特邦政府拒绝将部分亚洲狮种群迁到新的栖息地。
两家环保组织——印度环境法中心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印度分会据此将政府告上法庭,以通过法律手段敦促政府重新引进亚洲狮。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古吉拉特邦政府不满上诉,随即被驳回。但截至目前,重新引进的工作仍迟迟未开展。
该案件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启发意义,因为本案涉及通过在之前的栖息地重新引入顶级掠食物种来防止掠食物种灭绝的保护方法。本案彰显了政府干预对壮大濒危物种种群数量的重要性, 也体现了野化工作的复杂性。但野化作为一种新办法,的确为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带来了希望。
法律分析:
在审理本案时,印度最高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在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新引入濒危物种亚洲狮?在评估为亚洲狮创建第二生境的必要性时,最高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问题:
- 人类发展和生态保护,孰轻孰重?(人类中心法对比生态中心法)
- 将物种重新引进历史生境的重要性?
- 库诺地区的猎物密度如何?
最高法院在受理本案时,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了最有利于物种保护的做法。法院摒弃了人类中心法(即人类需求优先, 必须在人类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再探讨人类对非人类物种的责任),采纳了生态 / 自然中心法(即人类属于自然,且非人类物种有其内在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印度宪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不仅保护人权,“还规定了人类保护濒危物种的义务,保护环境与保障生命权密不可分”。法院援引了之前的判例——M.C.Mehta 诉 Kamal Nath 等人(1997)1 SCC 388 中所阐述的公共信托原则。根据该原则,河流、海岸、水域、森林和空气等公共财产“由政府托管,供公众自由和无障碍地使用”,“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保管者,不仅有责任本着公众利益保护这些资源,而且也应该本着动植物群、野生动物等的最佳利益保护这些资源。”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人类有责任防止物种灭绝,必须倡导有效的物种保护制度”。
专家一致认为,为亚洲狮这样的濒危物种创建第二个栖息地很重要。专家经深入研究后发现, 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亚洲狮第二栖息地的最佳选择。最高法院认为,应把在库诺重新引进亚洲狮作为重点工作开展。考虑到库诺曾是亚洲狮栖息地的事实以及该地区的猎物密度,重新在库诺引入亚洲狮是顺理成章的做法。于是,最高法要求环境森林部颁布指令,确保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引入工作。
亚洲狮案的重要性体现在法院强制要求政府干预,以确保濒危物种得到充分的保护,减少其灭绝的可能性。法院采用了以生态为中心的方法, 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方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现有的人类生命权中推断出自然界的权利, 并将其扩展到古吉拉特邦政府保护亚洲狮物种的责任,要求政府在库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新引入亚洲狮,防止其灭绝。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