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保护海洋哺乳动物案——公民阻止非法海上石油勘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30:00
案件梗概:
2007年11月,一家石油勘探公司 JAPEX 开始进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并在塔尼翁海峡钻井。针对这一行为,当地律师和一家非政府组织以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名义提起了诉讼。菲律宾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叫停了塔尼翁海峡的石油勘探活动。
JAPEX 称其勘探活动得到了总统令的支持。但塔尼翁海峡属于环境脆弱区,并已被划为保护地。因此,在该地区开展的任何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地相关法律。所以,就算是总统令,如果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也应被视为无效。当地居民称,石油勘探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相关地震勘探活动还造成了海峡中可捕捞鱼类数量的减少。居民还称,JAPEX 在开展油气勘探活动之前并没有与当地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或讨论。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当地海洋哺乳动物和居民的判决,并认定塔尼翁海峡的石油勘探活动违法。
这是一个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对全球都有启发意义。海洋覆盖了地球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自 1970 年以来, 海洋生物多样性以惊人的速度下降了 40%。在梳理全球十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案例时,海洋生物多样性案例较其他领域数量却明显更少。海洋生物多样性对减缓气候变化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刻不容缓。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主要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 谁具有适格原告的地位
2. 总统令是否有效
本案真正的原告是居住在塔尼翁海峡及其周围海域的海洋哺乳动物,包括齿鲸、海豚、鼠海豚和其他鲸目动物物种,而它们的“法定监护人和朋友” ( 统称为“管理者”) 以及一家旨在保护渔民福利的社会组织只是代表这些物种,提起了诉讼。所以本案实际上有三方原告: 海洋哺乳动物、自然管理者和扞卫世代渔民生计的环境组织。
在确定谁是适格原告的过程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应用了《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认为“任何代表他人的菲律宾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或尚未出生的公民,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环境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在解释这项原则时,最高法院评论说,“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允许以公民诉讼的形式促进环境法律的执行。这一规定放开了对原告适格地位的限制, 允许所有人提起诉讼,促进了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打破了必须是直接利益相关方才能起诉的传统限制,确立了人类是自然的管理者的原则。”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由于采纳了《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本案无需赋予动物以原告资格。起诉书的措辞反映了人类原告原本希望法院承认海洋哺乳动物适格原告地位的主张。但最终, 法院否认了海豚等的适格原告地位,理由是人类作为自然的管理者,足以代表自然提起诉讼,敦促履行法定环保义务。这表明法院采用了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然管理者”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本案是在 2007 年立案的,也就是《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生效的前几年。但法院认为该规定具有回溯效力,可适用于在规定通过时尚未结案的诉讼,因为该规定不会创设新的权利,所以不会侵犯到任何其他人的既有权利。
判决还讨论了总统令的有效性。法院认为, 塔尼翁海峡在 1998 年被划定为保护地。因此,在开展环评以确定此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时,如果不提交环境合规证书,则不能开展任何超出其管理计划范围的活动。法院认为,被告在实施地震勘探之前没有遵守环评制度和国家综合保护地制度。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违反 1992 年《国家综合保护地制度法》。
此外,法院还判定总统令越权,而总统令是政府与石油勘探公司签署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由于塔尼翁海峡是保护地,这份合同需要得到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的批准。因此,宪法法院宣布与塔尼翁海峡石油勘探有关的合同和所有许可证均无效。
预警原则在本案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的应用有效阻止了近海钻探和其他破坏性项目( 如填海 ) 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进一步破坏, 保护了岌岌可危的海洋环境。
塔尼翁海峡案的判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明确声明,强调了动物的重要权利,并重申环境保护是国家不可妥协的首要职责。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保护环境的保障措施,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政府机关无论何时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
2007年11月,一家石油勘探公司 JAPEX 开始进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并在塔尼翁海峡钻井。针对这一行为,当地律师和一家非政府组织以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名义提起了诉讼。菲律宾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叫停了塔尼翁海峡的石油勘探活动。
JAPEX 称其勘探活动得到了总统令的支持。但塔尼翁海峡属于环境脆弱区,并已被划为保护地。因此,在该地区开展的任何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地相关法律。所以,就算是总统令,如果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也应被视为无效。当地居民称,石油勘探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相关地震勘探活动还造成了海峡中可捕捞鱼类数量的减少。居民还称,JAPEX 在开展油气勘探活动之前并没有与当地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或讨论。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当地海洋哺乳动物和居民的判决,并认定塔尼翁海峡的石油勘探活动违法。
这是一个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对全球都有启发意义。海洋覆盖了地球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自 1970 年以来, 海洋生物多样性以惊人的速度下降了 40%。在梳理全球十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案例时,海洋生物多样性案例较其他领域数量却明显更少。海洋生物多样性对减缓气候变化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刻不容缓。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主要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 谁具有适格原告的地位
2. 总统令是否有效
本案真正的原告是居住在塔尼翁海峡及其周围海域的海洋哺乳动物,包括齿鲸、海豚、鼠海豚和其他鲸目动物物种,而它们的“法定监护人和朋友” ( 统称为“管理者”) 以及一家旨在保护渔民福利的社会组织只是代表这些物种,提起了诉讼。所以本案实际上有三方原告: 海洋哺乳动物、自然管理者和扞卫世代渔民生计的环境组织。
在确定谁是适格原告的过程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应用了《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认为“任何代表他人的菲律宾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或尚未出生的公民,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环境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在解释这项原则时,最高法院评论说,“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允许以公民诉讼的形式促进环境法律的执行。这一规定放开了对原告适格地位的限制, 允许所有人提起诉讼,促进了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打破了必须是直接利益相关方才能起诉的传统限制,确立了人类是自然的管理者的原则。”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由于采纳了《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本案无需赋予动物以原告资格。起诉书的措辞反映了人类原告原本希望法院承认海洋哺乳动物适格原告地位的主张。但最终, 法院否认了海豚等的适格原告地位,理由是人类作为自然的管理者,足以代表自然提起诉讼,敦促履行法定环保义务。这表明法院采用了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然管理者”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本案是在 2007 年立案的,也就是《关于环境案件程序规定》生效的前几年。但法院认为该规定具有回溯效力,可适用于在规定通过时尚未结案的诉讼,因为该规定不会创设新的权利,所以不会侵犯到任何其他人的既有权利。
判决还讨论了总统令的有效性。法院认为, 塔尼翁海峡在 1998 年被划定为保护地。因此,在开展环评以确定此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时,如果不提交环境合规证书,则不能开展任何超出其管理计划范围的活动。法院认为,被告在实施地震勘探之前没有遵守环评制度和国家综合保护地制度。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违反 1992 年《国家综合保护地制度法》。
此外,法院还判定总统令越权,而总统令是政府与石油勘探公司签署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由于塔尼翁海峡是保护地,这份合同需要得到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的批准。因此,宪法法院宣布与塔尼翁海峡石油勘探有关的合同和所有许可证均无效。
预警原则在本案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的应用有效阻止了近海钻探和其他破坏性项目( 如填海 ) 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进一步破坏, 保护了岌岌可危的海洋环境。
塔尼翁海峡案的判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明确声明,强调了动物的重要权利,并重申环境保护是国家不可妥协的首要职责。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保护环境的保障措施,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政府机关无论何时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