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布尔加煤矿案——公众阻止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扩建煤矿项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26 13:26:21
案件梗概:
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小村庄布尔加针对将在本地扩建的煤矿项目,将一家矿企和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并胜诉。近 200 年来,煤矿一直是布尔加地区的重要产业。2003年,沃克沃斯矿业公司 (Warkworth Mining Company) 为其采矿活动申请延期,申请将已有煤矿范围扩建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并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长 10 年。
为此,当地村民成立了一个协会, 并在本地环保组织——环境扞卫者办公室(Environmental Defenders Office) 的协助下,将政府和矿企告上了法院。原告反对扩建煤矿,并要求法院拒绝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因为采矿活动将对布尔加社区产生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扩建项目的申请,因为该项目将对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还会产生巨大噪音和其他不可接受的负面社会影响。
本案从源头上预防了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直接损害,并由此间接缓解了气候变化,是环境司法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
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规划和基础设施部部长批准了沃克沃斯矿业有限公司的露天煤矿扩建项目,此行政决定引起了布尔加村民的不满,后者遂向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外部优劣性审查(external merits review)。村民主张驳回批准项目的决定,因为项目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此外还会造成噪音、扬尘以及其他不可接受的社会影响。法院基于对以下因素的考量驳回了扩建煤矿项目的申请:
-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噪音和扬尘影响;
- 社会影响;
- 经济因素。
在审查批准项目延期申请的行政决定时, 法院首先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 决策者有权对项目进行批准或驳回,但法院同时有对行政决定进行优劣性审查的权力。法院还考量了规划和基础设施部部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范围和条件等。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判定,确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每一类影响的性质和类型,以及和项目动工申请一道提交的措施的有效性,该措施“可作为批准前提,用于预防、减轻或补偿项目给环境造成的每一类影响”。法院在审查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噪音、扬尘、及其他社会影响与经济影响时,应用了“均衡考虑所有事项,逐一衡量影响大小”的原则。
根据案件事实以及专家证人提供的大量报告,在综合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后,法院判定,项目延期可能会对濒危生态群落和动物物种的主要栖息地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还认为,项目补偿方案、直接补偿措施以及其他赔偿方案不足以弥补濒危生态群落所遭受的重大影响。法院权衡了项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尤其是经济效益, 最终仍驳回了煤矿项目项目的延期和扩建申请。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法院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考虑撤销了政府批准煤矿项目延期的申请。本案中,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潜在影响的项目审批,法院确立了相关行政决定的审查标准,并详细阐述了审查项目环境影响的过程,本案的判决书中逐一列出了此种审查的标准与步骤,进一步夯实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
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小村庄布尔加针对将在本地扩建的煤矿项目,将一家矿企和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并胜诉。近 200 年来,煤矿一直是布尔加地区的重要产业。2003年,沃克沃斯矿业公司 (Warkworth Mining Company) 为其采矿活动申请延期,申请将已有煤矿范围扩建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并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长 10 年。
为此,当地村民成立了一个协会, 并在本地环保组织——环境扞卫者办公室(Environmental Defenders Office) 的协助下,将政府和矿企告上了法院。原告反对扩建煤矿,并要求法院拒绝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因为采矿活动将对布尔加社区产生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扩建项目的申请,因为该项目将对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还会产生巨大噪音和其他不可接受的负面社会影响。
本案从源头上预防了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直接损害,并由此间接缓解了气候变化,是环境司法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
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规划和基础设施部部长批准了沃克沃斯矿业有限公司的露天煤矿扩建项目,此行政决定引起了布尔加村民的不满,后者遂向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庭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外部优劣性审查(external merits review)。村民主张驳回批准项目的决定,因为项目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此外还会造成噪音、扬尘以及其他不可接受的社会影响。法院基于对以下因素的考量驳回了扩建煤矿项目的申请:
-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噪音和扬尘影响;
- 社会影响;
- 经济因素。
在审查批准项目延期申请的行政决定时, 法院首先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 决策者有权对项目进行批准或驳回,但法院同时有对行政决定进行优劣性审查的权力。法院还考量了规划和基础设施部部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范围和条件等。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判定,确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每一类影响的性质和类型,以及和项目动工申请一道提交的措施的有效性,该措施“可作为批准前提,用于预防、减轻或补偿项目给环境造成的每一类影响”。法院在审查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噪音、扬尘、及其他社会影响与经济影响时,应用了“均衡考虑所有事项,逐一衡量影响大小”的原则。
根据案件事实以及专家证人提供的大量报告,在综合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后,法院判定,项目延期可能会对濒危生态群落和动物物种的主要栖息地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还认为,项目补偿方案、直接补偿措施以及其他赔偿方案不足以弥补濒危生态群落所遭受的重大影响。法院权衡了项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尤其是经济效益, 最终仍驳回了煤矿项目项目的延期和扩建申请。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法院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考虑撤销了政府批准煤矿项目延期的申请。本案中,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潜在影响的项目审批,法院确立了相关行政决定的审查标准,并详细阐述了审查项目环境影响的过程,本案的判决书中逐一列出了此种审查的标准与步骤,进一步夯实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