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院长在今天会前刚刚从云南的南部视察回来,为我们带来了一批不请自来神秘嘉宾的消息,它们是一群亚洲象,目前正在向昆明方向行进,估计也是想来参加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我们插播一个短视频,同时大家也放松一下,请看大屏幕!
周强院长在今天会前刚刚从云南的南部视察回来,为我们带来了一批不请自来神秘嘉宾的消息,它们是一群亚洲象,目前正在向昆明方向行进,估计也是想来参加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我们插播一个短视频,同时大家也放松一下,请看大屏幕!
按照会议议程,现在开始第一项专题研讨——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当前,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等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进一步加强全球环境治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责任。司法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是本节研讨的中心议题。希望通过对这个专题的深入研讨,促进各国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推动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本专题将有2位中方代表和5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屏幕左下方设置有计时器,当发言时间仅剩一分钟时开始提示,请大家掌握好发言时间,谢谢配合。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女士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与诸位同仁共聚美丽的春城昆明、滇池之畔,分享司法经验,凝聚法治共识。刚才,周强院长介绍了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理念、中国方案和中国实践。下面,由我分享一下中国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具体经验做法。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需要国际社会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当前,中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而不懈奋斗。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众关切,努力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中国法院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8个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鼓励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专门审判机构审理,确保审判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维护法治统一。推动实行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案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证据调取、线索移交等方面协作,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科技成果,提升环境司法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加强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水平。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
中国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类和资源类一审案件共计25.1万件,审结25.3万件。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案件涉及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对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三、健全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中国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实施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机衔接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促进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统筹协调。落实民法典全面赔偿规则,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注重预防优先,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探索环境保护禁令制度,采取诉前保全等司法措施,有效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证据规则,实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减免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积极发挥专家在专业事实查明中的作用。丰富恢复性裁判执行规则,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公益信托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近年来,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多次组织和参加环境领域重要国际会议,努力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司法方案。中国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同与会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推进国际环境法治和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为建设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谢谢杨临萍大法官。
下面,请芬兰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卡瑞•库斯涅米先生发言。
尊敬的院长先生,各位同仁:
此次会议恰逢其时、意义重大,我十分荣幸能受邀参加。今天我将同大家探讨法院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根据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分立学说,立法权通常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正如美国人所说,该模型的建立基于权力均分,互相制约,互相制衡。
在法治体系中,例如在《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理事会下属的威尼斯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中明确规定,决策制定应以法律为准绳,应予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人权以尊重,法院应保障权利的实现和决策的合法性。
通常,我们强调法院应独立于政府和公共部门。归根结底,法院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侵害:法院应防范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的待遇。当然,这也适用于保障个人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权。
法院应遵守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并非独立于立法分支,但议会不得干预具体的法院程序和决定。但是,当法院适用法律不符合政治决策者的意图时,立法机关可以修改规则。法律是实现政治目标和在利益冲突时作出选择的工具。但是,即便议会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应被尊重。
在环境保护领域,不同的法院面临不同的机遇,简而言之:如果议会法案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法院可以宣布该法案无效,普通法院可以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作出裁决,而行政法院的任务则是根据上诉评判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近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德国《气候保护法》违宪,因该法律未能明确规定2030年后的减排目标。在着名的Urgenda基金会案件中,由于荷兰政府未能采取足够措施满足《巴黎协定》的相关要求,荷兰最高法院裁定荷兰政府应为侵犯人权行为负责。但是各位知道为什么Urgenda基金会案件是由最高法院而不是经常审理环境案件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这是因为政府或有关部门从未就此作出行政决定,否则就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就此行政决定提起上诉。政府一直处于被动应对状态。
不仅法院存在差异,各国法律文化也有所不同。可以依据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进行区分。某些法律体系基于权利而设立,多见于英美法系:法院定义并保护个人权利。在其他法律体系中,通常是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通过书面立法,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政府的义务;法院应当适用法律并为个人提供法律保护,并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相较于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机关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法院十分尊崇法律至上。
如果国家立法机关未能采取有力立法措施来解决诸如气候变化等问题,最高行政法院能做些什么加以应对?具有政治担当的决策者确定社会发展走向。社会目标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有关部门执行立法,最终由法院确认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在我的国家芬兰,由于历史原因,法条主义在法律界盛行。尽管法院通过历史、体系和目的解释方法来解读法律文本,
但仍需尊重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这种现象也可用于比照法治意识形态:不基于政治原因任命且未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法官应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应基于政治决策者的意愿。
大家可能好奇我为什么着重强调这一点。法院应在受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之间保持公正。绿色法院应专门研究环境法,绿色法院法官不仅应了解法律,还应掌握环境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实现法治不仅需要遵守法律,当立法机关担当不足、缺乏抱负时,法治还应发挥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作用。例如,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对葡萄牙青年提起的诉讼作出裁定,认为被告国未出台有力立法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侵犯了子孙后代的人权,这将对各国法院的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解释效力和各国宪法的环境条款将迫使各国法院在不影响法院履行职责的同时尽可能解释和适用现行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
感谢卡瑞•库斯涅米院长。
下面,请巴西联邦共和国高等司法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先生发言。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要感谢我的中国同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副院长杨万明先生,非常感谢两位邀请我参加会议,让我有发言的机会。同时我要感谢各位合作伙伴,
我知道这次大会除了有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其他的组织方,尤其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刚才各位发言很精彩。
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当中的作用,主办方让我就议题广泛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个任务可不轻,我觉得要讲清楚并不容易。因为我们是法官,法官通常会认为自己是在全球环境治理以外的角色和人群。所以在接下来的8分钟,我首先给大家谈谈斯德哥尔摩会议。
我先简要介绍,以分析自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我们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可以说,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影响了很多个国家国内的环境法的发展。斯德哥尔摩会议影响了很多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影响了很多国家法律的出台或是修改。尽管斯德哥尔摩会议只出了一份宣言,还未真正形成国际公约。
我们看中国的宪法时,可以看到中国宪法的第9条讲到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这不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吗?尽管没有使用“可持续发展”这一名词。其实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这个说法就是来源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宣言,所以我们就知道其宣言中的很多词汇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很多国家被写入了宪法,被写入了国家的法律。斯德哥尔摩宣言也促进了很多国家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但是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算起来它很快就有50年历史了。但是这一份宣言从未讲到执法、执行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们作为法官,我们法官并不制定法律,我们执行法律,是法律的应用者和解释者。所以我的初步结论比较乐观,我想说斯德哥尔摩对我们法官来讲产生了影响,但是影响比较轻微。至于今后如何,看我下一张幻灯片。
在过去将近50年中,我们发现法官的作用大大增强,在国际上是这样,在国家层面,地区层面上也是如此。国际上来讲,比如说大家看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7个目标,第17个目标专门明确讲到执行的重要性和执法的重要性。第17项目标还有很多其他的可持续性发展目标都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这是我背景的介绍。
到底在国际环境治理当中,法官、司法部门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我自己也经常问自己,我们作为法官在全球的环境治理当中有没有发挥作用?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我想我们间接发挥了作用,因为我们法官是要负责实施法律,而这些法律它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有很多体现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原则和规定。而且我们作为一国法官,比如说我们在适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或者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条款时,我们不就在发挥自己的作用吗?
第二,我们发挥直接作用的方式就是参与国际的交流对话和合作,就像我们今天参加在昆明举行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最后,我们法官在过去10年当中还更多参与了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工作,意味着我们的法官是可以参加很多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比如说我相信会有不少法官参加今年在昆明举行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另外我们在法官环境治理当中也发挥着间接的作用。
我们看到国内我们所审理的案件,有一些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比如涉及到气候变化、候鸟迁徙的物种,所以我们法官在国际的环境司法当中、环境治理当中也发挥着间接的作用,还有判定法当中就更明显了。
最后,我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长江保护最新的法律,刚才杨法官给我们介绍了相关情况,我了解了中国的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而且我知道执行这个政策和执行这项法律法规的过程当中,中国的法官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你们所做的工作不仅对中国有影响,也对全社会有重大影响
。
最后我谈谈司法教育,司法教育也是我们法官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一种间接的方式。我说的司法教育能够让不同国家的法官齐聚一堂。我之前也是在巴西法官学院工作,所以我跟中国国家法官学院经常开展交流,就这个主题我们也有相关合作,也参加了全球的环境治理,这算是一个间接的作用。
我再次感谢组织者邀请我参加此次会议,我也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此次国际对话,非常感谢!
感谢安东尼奥•本杰明大法官。
下面,请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最高法院法官安班•坎达卡斯先生发言。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参会嘉宾,感谢各位组织如此精彩的会议,我也想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各位嘉宾、发言人、各国法院的院长、杰出的专家和其他
的参会人员,非常感谢你们参会。
前面的发言讲话已经讲出我想说的内容了,我就不再重复大家所说的话。目前,面对如何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危机,已经成为全世界的焦点。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国际协议间接或直接涉及到环境义务,以及如何处理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
根据有关世界报告和预测显示,至少有10个国家在气候变化之后就会被海水淹没,特别是太平洋的一些岛国,比如我的国家巴布亚新几内亚所在的南部地区将会被因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淹没,我们会迅速采取措施。我们作为法官,不管是在国际法院、最高法院还是地区法院,我们都在作出贡献,以这样和那样的方式作出我们司法界的贡献。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行动,通常法律本身并不会很清楚,法律措词的意图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很多情况下是由法官来填补空白,来实现环境保护。像巴布亚新几内亚和一些亚洲国家经常由于立法的不足,其法院会去填补立法的空白。巴布亚新几内亚有一条法律是授权法院能够主动采取行动保护人权,在环境领域最高法院的确也是秉承着这样的宪法授权,也宣布了几项重要的案例去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环境。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家,比如像孟加拉,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他们也采取了一些活动,授权法官相关权力,做好环境保护。
做好环境保护,就像各位法官所说,我们通过交流,共享我们的经验,分享一些真知灼见,在各国传播,我也听到了刚才首席大法官周强的分享,以及中国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做法。当然这方面我们是后进生,我们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多事,通过一些原则来授权环境保护。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官有宪法的授权,能够利用这样的法律授权去发挥主动保护环境的作用,基于人权的原则去保护环境,从而确保人们都有平等享受环境的权利。
我想刚才所说环境大不利就在眼前,如果我们不迅速采取措施,不管我们来自于什么地方,都可以通过这样的论坛来进行交流,从而共同应对我们的挑战。不管是当事人要求救济还是我们主动采取措施,我想本国层面还是国际层面都可以发挥作用。我希望通过此次论坛得到各位的司法机关做法,得到一些有益的司法保护措施经验。
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非常荣幸与亚洲开发银行进行合作,他们在亚太地区也有很多很好的项目,能够让法官了解其他国家的做法,包括一些案例。我们法院不能够制定法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发挥相应的作用。毫无疑问,这个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至关重要。法官有相应的培训背景,经过这样的培训和拥有这样的支持,法官能够胜任这样的任务。我们巴布亚新几内亚也是希望去响应这样一个现代的召唤,承担使命去保护环境。我们对于一些环境的案件施行加速程序,希望能够跟各个地区学习经验,希望同各个地区的各界同事进行更多的交流。谢谢!
感谢安班•坎达卡斯法官。
下面,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罗伯特•卡沃斯勋爵发言。
各位好,我是罗伯特•卡沃斯,来自英国伦敦。2012年到2020年3月间,我担任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英国法院参与环境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19世纪工业革命和城市的迅速发
展带来严重污染,要求法院作出强有力回应。比如,1858年的一起着名案件中, 法院下达禁令禁止伯明翰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下水道排入塔姆河。当时
伯明翰已经有25万人口且还在持续增长,满足人口增长产生的需求非常困难。
实践中禁令被暂时中止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采取的强硬立场。这使得排污者在法院的监督下既有动力又有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技术方案。污染控制技术的许多重要进展自该案后得以发展。
时间进入现代,1992年《里约宣言》第十条原则确立了公众充分参与环境相关事项决策的权利,包括有效诉诸司法或行政程序以行使这些权利的权利。该原则重要的一点是扩宽了诉诸法院进行环境保护的路径。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审查仅限于对案件标的具有特定法律利益的人,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即“自然环境的质量是每个人的正当关切,环境法在这一基础上不断发展。”
一些法院走得更远。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3年着名的Oposa案中,支持了对同意砍伐该国原始森林的国家政策所提起的挑战。提起诉讼的是菲律宾全国各地的43名儿童,他们代表自己和尚未出生的世代起诉。法院将享有平衡和健康生态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它先于所有政府和宪法,并且“不需要写入宪法,因为我们认为这些权利是自人类诞生就已存在”。
同样,印度、巴基斯坦和亚洲其他国家的法院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解释为包括享有生活其中的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于1994年裁定,
“生命”并不仅仅意味着“植物或动物生命”,或仅仅“从受孕到死亡的存在”,
而是“包括在自由国家出生的人享有法律和宪法上的尊严所需要的所有便利和设施。
印度最高法院下达了一系列法令,例如,监督对破坏泰姬陵的工业污染进
行清理的行动;或是将所有公交车的燃料从柴油改为压缩天然气,从而减少德里的空气污染,等等。
在全球层面上,国际法院于1996年首次承认环境保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环境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代表了人类及其未出生世代的生活空间、生
活质量和健康。”
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全球法官研讨会上,司法机构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全球认可。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邀请,大约60个国家的高级法官齐聚一堂。
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肯定了独立司法和司法程序的重要作用,呼吁由联合国环境署牵头开展一项司法培训和环境法信息交换项目。
我有幸代表英国司法机构加入联合国环境署在内罗毕设立的司法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实施。早期的一个动议是编写《环境法司法手册》,由我与前国际法院斯里兰卡籍法官韦拉曼特里共同主持的一个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在介绍手册时,韦拉曼特里谈到司法机构作为所有社会中最有价值和最受尊重的机构之一,所能发挥的特殊作用,即通过司法裁决和态度影响“社会对环境危机以及控制环境危机的可用资源的看法。”
再举个例子,在世界另一端的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里亚丘埃洛河被两岸缺乏监管的工业活动严重污染。1994年宪法赋予所有居民“享有适宜人类发展的健康、平衡环境的权利”。2006年,在一群当地居民提起的诉讼中,最高法院命令联邦和地方政府各机构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计划清理河流,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这需要法院的持续监督。2011年,阿根廷批准了一项整体环境清洁计划,配套开展一项为期15年、投资18亿美元的项目,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出资,以改善河流和周围环境。
最后,我用自己法院的一个例子说明这种公益诉讼案件多么有效。这是
2015年环保组织欧洲环保协会提起的诉讼,我相信该组织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方都已广为人知。此案针对英国政府未遵守欧洲空气污染限值而提起。问题在于,标准起草之时,欧委会对未来发动机效率的改进做出了过于乐观的假设,特别是对柴油发动机。但另一方面,欧洲法律规定的限值很明确,必须加以执行。
下级法院拒绝签发强制性命令,因为用法官的话说,这会“给纳税人和个人带来沉重的费用负担,需要做出艰难的政治选择”,限值标准应由欧盟委员会执行。我所在的法院,英国最高法院就该案向欧盟法院提出先决裁定申请,
欧盟法院清楚表明,应由国家法院采取行动。当案件回到最高法院时,我们下达了一项强制性命令,要求国务大臣尽快制定计划,纠正对公共健康的现实且持续的危险。法院设置了九个月的期限。此外,为避免执行该限值标准时提起新诉讼产生的费用,我们允许欧洲环保协会直接向下级法院申请审查新计划是否完备。新计划发布时,欧洲环保协会再次就计划的充分性提起诉讼,认为计划过多考虑了成本、政治敏感性和管理困难。法院同意欧洲环保协会的观点,
并为新计划设定了时间表。
我从欧洲环保协会了解到,我们的判决不仅对确保英国城市的空气质量真
正得到改善非常有价值,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他们可在其他欧洲国家成功复制的先例。
这些案件清晰表明,法院自身能做的非常有限。首先,需要有决心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其次,要有正确的法律武器,依据足够清晰和准确的国家法律。
第三,要有专业技术知识为实际解决方案指明方向。最后,需要动员公众或掌握资源的其他机构参与,无论是政府或私营机构或是世界银行等外部赞助者,将解决方案付诸实施。有了这些工具,法院就处于独特的地位,能够创建稳定且可依法执行的必要架构,确保重要的环保举措得以规划和执行。
感谢罗伯特•卡沃斯勋爵。
下面,请亚洲开发银行副总法律顾问达米恩•伊士曼先生发言。
大家下午好!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各位首席大法官、法官,尊敬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女士,以及各位代表大家好。首先,感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亚洲开发银行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将就多个议题进行探讨,涉及到司法部门在环境治理当中发挥作用,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这些问题正是人类社会现在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重大议题面前表现了真正的高瞻远瞩,也显示出了坚定不移的决心,以及坚强有力的领导能力。所以,在今天的演讲当中,我想提出两个比较宽泛的话题给大家讨论。
首先,我们认为法官在加强中国的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框架非常重要,是开展行动的基础。如果说法官能够做些什么,我的回答就是法官通过自己的裁决确保每个人、每个团体都遵守法律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气候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简而言之,法官就是通过维护法治来帮助政府落实法律和政策的意图。
我知道在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国已经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国的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制定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强度的目标,而且中国已经作出庄严的承诺
,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中国政府不久前还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布了声明,承诺加强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国部署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制定了35个生物多样性的重点保护区域,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也于2015年修订生效。这些也使得我们需要承担更多法律义务。法官是理性客观的代表,法官能够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发展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但有时候我们的法官也被人们孤立起来了,有的会给贴上反商业的标签,但其实法官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另外,亚洲开发银行与亚太地区有十多年的合作历史,我们认识到法官是我们的重要合作伙伴。亚洲开发银行为绿色法庭的建设提供支持,召集绿色法官参加区域性会议。通过司法研究所与其他的合作伙伴,亚行还帮助亚太地区的法院与世界各地的法院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
我们最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进行能力建设和开展培训,以及提供专门的支持资源。优质的法律资源能够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帮助,在2020年亚行发表了气候变化篇“你身边的法庭”,以及法庭和诉讼的报告。大家感兴趣可以在亚行的网站上查看这些报告。
各位,气候变化和环境的退化威胁着人类的长治久安。我们人类现在正站在十字路口,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那么很有可能我们的后代将无法继续享受可持续性的发展。未来十年正是采取行动的关键时间窗口,我们必须在地球的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目标上取得更大的进展。根据亚行的2030年战略,亚行将会加大在气候变化、灾难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到2030年亚行将有75%的业务和活动都与气候变化有关,亚行投入到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融资到2030年将累计达到800亿美元。我们亚洲开发银行时刻准备着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门加强合作。期待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政府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机会,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感谢达米恩·伊士曼副总法律顾问。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各位探讨“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这一议题。
长江,亚洲第一长河、世界第三长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重庆法院司法职责之一,就是立足长江流域水生态核心,以流域系统性司法保护为重心,开展恢复性司法,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助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一、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突出重庆环境司法本色
流域是以水为核心,由水、土地、生物等多种自然要素与经济、社会等人文要素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重庆法院立足水生态核心,统筹做好流域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司法保护。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关闭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小水电,协调处理好长江重要支流上的水电开发利用和库区群众居住安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
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严厉打击长江流域水污染犯罪,在全国率先发布污染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现流域内刑罚裁量的统一。强化水源地保护,通过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全面追究污染者责任,确保饮用水安全。
全力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安全。今年上半年出台意见,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产业链,在全国率先制定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系统。
二、强化流域系统性保护,增添重庆环境司法亮色
基于流域的系统性、关联性、动态性特征,坚持系统观念,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突出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开展流域司法协作。长江流域是一个有机关联的生态系统,司法保护需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构建流域内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2018年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在重庆签署协议,开启了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新征程。2020年,重庆与云贵川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协议,共同加强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同年,又与四川高院签订协议,促进两地多层级全方面协作,实现从协作到协同的升华。
推行跨域集中管辖。遵循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重庆法院根据长江干支流水系分布情况,兼顾便利当事人诉讼,在五个中级法院辖区各确立一个基层法院对长江流域、嘉陵江流域、乌江流域、三峡库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运用车载法庭等多种方式到案发地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
强化要素一体化保护。重庆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遵循流域环境要素的复合性,推动一体化保护。三年来共审结涉动植物保护刑事案件近三千件。出台涉林木犯罪、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移栽红豆杉按非法采伐定罪的处理意见被司法解释所吸纳,成为全流域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重庆环境司法特色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在刑事司法中不应只追求对罪犯的定罪量刑,还要注重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及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恢复。重庆法院将这一理念引入环境司法实践,注重“三个结合”,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相结合。办理环境刑事案件,终极目标是预防犯罪、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一直以来重庆法院注重引导犯罪行为人对受损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18年出台规定,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增强其修复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对流动性不强的环境介质优先适用原地修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持续三年监督当事人耗资上亿元对长江边堆积数十年的磷石膏尾矿库进行整治,彻底消除长江被污染的隐患。针对流动性较强的环境介质,探索适用替代修复,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要求,选择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巡山护鸟、巡河护鱼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个案修复与基地建设相结合。除在个案执行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外,重庆法院还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在法治教育、成果展示、理念传播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万州法院在长江消落带打造“长江三峡生态修复示范林”,种植水下亦可以存活生长的中山杉,形成一道“水中森林”的靓丽风景线,吸引众多游客参观,助推乡村振兴,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江津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规模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助力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习近平主席指出,“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愿我们携起手来,深化环境司法合作,共建美丽家园!
谢谢大家!
感谢李永利大法官。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以上7位代表的发言,立足自身工作,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分享了司法智慧、司法经验,相信会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第一项专题研讨到此结束。请大家稍事休息,15分钟后18:20(视会议进展调整时间)继续开会。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刚才,会议就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院长、大法官、法官的发言精彩纷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在第一项专题研讨中,发言代表已经对第二项专题研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的内容有所涉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女士就在发言中简要介绍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预防优先等中国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在这一研讨环节,我们将专题围绕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将有3位中方代表和3位外方代表作专题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
首先,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先生发言。
尊敬的周强大法官,尊敬的与会者。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利,关于环境真实状态的知情权,以及向生态违法者索赔的权利。每个人在享有这些权利的时候,还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召开过50多次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对这类案件法院遵循宪法的总原则和审理案件的总原则。这些原则都是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中包括把人、社会和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论证相结合的原则。
对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请各级法院注意的是,在受理关于宗旨危害环境行为的要求时,法院应遵守社会的环境和经济需求之间的平衡。要考虑到企业宗旨行为所对应的社会影响,如果继续这种行为会给环境造成的损害。在为了建设和规定的地区规划文件和提供土地时,公权力机构要确保社会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为执行国际生态标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利用自然资源付费和对环境造成损害赔偿的原则。这一原则由法院在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追查案件中得到落实。2020年法院共审理了1100件关于环境索赔的案件,满足了64%案件的诉求,金额达1520亿卢布,相当于1429亿美元。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会有一个解释是这样的,对这类案件法院可以降低赔偿额度的情况,只能是由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要考虑他的财产状况,同时还有一个条件就是造成的损害不是蓄意的。如果违法行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消除,或者是无法消除的,那么这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应当被终止。
我们要考虑地区性,俄罗斯联邦规定要按种类划分土地,俄罗斯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违背土地用途而进行的建设项目被认定是私搭乱建,应予拆除。为实现社会团体参加环保的原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请各级法院注意的是非商业性组织有权进行环保方面的公益诉求,包括索赔。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原则加以保障,这个法律原则就是获取和捕获生物资源的方式不应该造成生物濒临物种课题的减少,以及不要破坏他们的栖息地。根据俄罗斯联邦环保的原则,对违反了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2020年共有5300人因实施了环境犯罪而被判刑。最近这五年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减少了21%,2020年因行为违法共有5200人追责,其中有8000个单位和个体户,以及4000名官员。
每个人都有关于环境真实状态信息的知情权,遵守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请各级法院注意,这些信息不仅是政府的义务,还是商业性、非商业性的义务。有一个保障,就是制定对不良环境影响的法律措施,因此俄罗斯联邦考虑到环境损害可以通过由施害者承担义务,对破坏环境进行赔偿。这确保了可持续发展和珍惜利用自然资源,这不仅促进了我们当代人的福祉和繁荣,也惠及子孙后代。
谢谢大家的聆听!
感谢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近年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着成就。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如何遵循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我简要介绍江苏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情况:
一是确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裁判原则。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019年,我们以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实现了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三合一”专门化审判,形成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模式”。在这一机制下,我们探索形成全域修复的裁判原则,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2020年,在胜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一地污染、全域修复”,调解促成排污企业以“现金+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人民币4.7亿元,所实施的一批替代性修复项目惠及长江江苏全段。我们探索形成综合考量生态要素的裁判原则,结合受损生态敏感性和恢复难易度,强化对重要水体流域、重要功能区域的系统保护。在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将捕捞水域生态价值作为量刑衡量因素。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根据受害动物的稀缺性和在生态区域食物链的位阶,考量犯罪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对区域生态链的损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刑罚轻重。
二是确立提高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我们坚持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非法排污的企业,将治污设备运行成本、侵害行为所获利益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额的重要依据,以推定方式确定排污量,并据此追究污染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016年,在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四倍计算排污量,并据此确定环境修复费用。确立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存在多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各环节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2019年,在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中,在全国首次判决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源头切断非法利益链。确立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不仅判令侵权人承担所造成自然资源直接损失,还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各方面损害赔偿责任。在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三是创新环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探索创立“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工艺设备,有效减少环境污染。2014年,在常隆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准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副产酸循环利用,并以此抵扣修复费用,从源头化解环境风险。探索建立“分期付款”裁判执行方式,允许企业根据经营实际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赔偿款。2017年,在海德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在确保环境修复有序推进的前提下,判决企业在提供担保后五年内分五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了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无原地修复条件的,判令盗伐者异地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准许污染者以环保劳动服务代替经济赔偿;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捕捞者增殖放流鱼虾苗。建立连云港海洋牧场、盐城黄海湿地等20多个司法修复基地。其中,南京长江新济州修复基地,为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生态资源修复提供水生植物种苗,促进长江下游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是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国际公约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各国共识,法院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江苏法院有98件案件遵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依法对涉及玳瑁、象牙制品、犀牛角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2020年,在一起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达人民币2347万元,南京环资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有力践行了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我们将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完善环境案件审判机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不断提升环境司法保护效能,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感谢夏道虎院长。
下面,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曼苏•阿里•沙先生发言。
首先我要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感谢周强院长,同时也很高兴见到联合国的官员,我也很高兴通过屏幕看到来自其他国家的同行,大家好!我给大家带来巴基斯坦的问候,在这简短的交流时间里,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环境司法领域中,巴基斯坦的法官在过去几年所做的工作进展和创新。
在巴基斯坦,我们宪法法院作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庄严承诺,而且宪法法院对于宪法和环境领域的法律都作出了强有力的解释。我觉得不仅在巴基斯坦是这样,一些其他的南亚国家也都是这样,宪法法院在执行这一环境司法保护里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公民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这是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宪法本身规定了人们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利,而宪法法院对这进行了非常忠实的解读和应用。所以可以看到我们这几年取得了很多进步,宪法规定了自由、平等、社会和经济公正这些人的权利,以及人尊严的基本权利。
巴基斯坦宪法法院也是高度尊重公平的传承和影响评估领域的法律和精神,环境是我们的一项宪法权。我们认为保护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它是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正义的组成部分,为此90年代开始我们取得了更多的进步。
我们认识到环境司法和传统的法律不是很一样,根据现有的司法体系,法院是双方来寻求正义和处置纠纷的所在,但是环境法律不一样,它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有沉默一方的环境受害者。所以
我们无法用传统的法律框架,而是用一种环境为中心的模式,就是更重要的考虑到环境的利益。所以环境司法是以决定方案为导向,法院必须向前看,法官要了解多个学科,寻求法律的解决方案,所以要求法官对问题有非常熟悉的了解,并且要请一些委员会成为法院的合作伙伴,还有请政府官员来帮助法官了解相关内容,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之下来做相关研究。我们的司法判决也很大程度依赖这些委员会,从而在政府和法院,以及相关利益方之间搭建桥粱,比如气候变化委员会等等,很多案件我们都是在这些委员会帮助之下做出司法裁判。
在全球范围内要想去解决气候变化,毫无疑问是需要全球的协作努力。对巴基斯坦而言,我们是尽量减少排放,我们有很多利益相关方来参与其中,所以我们应对气候变化要超越现有司法模式,从更多维度,包括能源安全、水安全、食物安全、走私等等,还涉及到农业,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化技术、人力资源或者是防灾准备等等,只有把这些调动起来才能很好解决气候变化。
环境本身的权利不需要立法机关授权和规定,它是一个自然权利,法院将这作为一个根本性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理解有转变,也就是我们最近做的法院判决也强调,气候变化的判决和司法很多时候是跨越代际的,我们要替未来子孙发声,要考虑未来子孙后代的权利。
谢谢大家!
感谢赛义德•曼苏•阿里•沙大法官。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2005年8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浙江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切实扛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努力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2018年以来共审结各类一审环境案件12144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为浙江建成中国首个生态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作出了法治贡献。
一、强化严格保护,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依法承担责任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浙江法院准确把握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底线思维,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司法保护。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近三年浙江法院审结一审环境刑事案件3469件,适用实刑率60%以上。在依法应当判处缓刑的案件中,通过颁发从业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被告人再次危害生态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从严认定赔偿责任。贯彻严格责任、全面赔偿原则,对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敏感度高、资源承载能力弱的区域,突出优先保护原则,从严认定被告的赔偿和修复责任。在一起大气污染案件中,被告张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直接排向大气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损害行为地属于中国生态优良地区,应当按照一类环境功能区的敏感系数就高确定赔偿金额,体现了严格依法、区分保护的裁判导向。
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完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有效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近三年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8件。在一起由中国绿发会提起的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两家企业倾倒制革污泥致使50余亩土地丧失种植功能,浙江高院二审判令两被告赔偿土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律师费等3000万余元,对污染环境者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二、创新司法举措,让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环境案件通常具有社会危害的公共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难以弥补性等特点,往往发生刑事与民事、私益与公益之间的责任竞合。我们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罚违法犯罪、恢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效果。全省设立生态修复基地20余个,补植面积990余亩。
坚持宽严相济,拓展方式方法,在一些修复方案带有季节性、长期性的案件中,探索发布令状、异地修复、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诉讼中,将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和环境修复情况作为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采取修复措施,使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壤污染刑事案件时,创新适用“土壤修复令”制度,将生态修复效果与罪犯缓刑考验期挂钩,倒逼“污染者”变身“修复者”。
三、坚持数字赋能,让生态环境治理更加高效智能
浙江法院大力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上线全国首个统一智能环境治理平台——“绿源智治”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实现全省环境案件同一平台在线办理。
程序流转更便捷。通过“绿源智治”系统,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可在线提起环境诉讼,一键传递证据材料,法院可在线立案受理,对情况紧急案件在线完成证据审核,八小时内发出环保禁止令,避免环境污染后果扩大。平台运行半年多来,共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2000余条,在线化解环境纠纷40件。
多方协同更高效。各部门可在线开展线索移送、磋商、调解等工作,社会公众可在线开展覆盖执法、司法、修复执行等阶段的监督,实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实现环境治理在线协同、全程留痕。已累计完成联席会议等在线协作477次,移送线索270次,流转案件350件,联合验收39人的修复成果。
环境治理更智能。依托智能平台,建立健全长三角、大运河、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跨区域的法官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审判研讨座谈,发布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提升环境司法的治理效能。
各位同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以此次大会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不断改进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先行示范和重要窗口,促进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感谢李占国院长。
下面,请泰王国一区上诉法院秘书长桑塔利亚•穆安帕翁女士发言。
非常感谢!尊敬的各位大法官、各位法官、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要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的主办方,我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参会,聆听大家的经验和思考。我们今天研讨一个非
常重要的话题,就是环保。
我们在环境裁决方面已经树立一些原则,就是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还有一个是比例性原则,或者罪行成比例的原则。为什么要聚焦比例性原则?其实是环境法治的核心,就是法院必须作出正确的裁决。正确的裁决必须是符合比例性原则,法官当然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必须合乎情理,作出的裁决应该成功救治受害者。在泰国我们会根据不同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比如侵占林地越大,那么被监禁性越大。
比例性原则是开门见山的,但是实际的过程当中,在对比例性原则进行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困难,比如国际上存在非法的野生动物贸易,而往往有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只有少数当地偷猎者受到起诉,而那些在背后操纵国际野生非法贸易的核心人物却逍遥法外。比如土地纠纷的有关案件中,司法应该不歧视任何人,但是被起诉的往往是弱势群体,那么司法系统的不公正就意味着难以公正解决问题。比如救济当中应该有比例性原则,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是如何计算自然资源的价值?比如泰国有一起涉及到黑豹的案子,一个很有钱的商人和团队猎杀了黑豹,黑豹是濒危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只黑豹的价值是100万泰铢,而专家估计出至少应该有120万泰铢,提起诉讼的法官要求100万泰铢,最后法院判处是200万泰铢,所以尺度不一样。我们也有一种共识。在污染的过程当中,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应该有创造性,但是现实当中我们针对案子的量刑准则,也没有过多的缓刑措施,而且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也不足。
我想我们环境司法的目标最终是使自然界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遗憾的是,很多污染的场所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修复,仍然有毒有害,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大量的精力,过程很复杂,需要人员对方法和技术非常了解,也需要专门的团队长时间的监督。在泰国一些提供清洁服务的公司本身都触犯了非法排污。
在环境案件当中适用比例性原则仍然面临很多挑战,我们在努力加深对比例性的理解。我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其他国家的同行学习,所以非常高兴今天参加会议,能够汲取你们宝贵的经验。在泰国我们本身也在做基础的研究,在接收更多的培训,更多向其他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学习,看其他国家的绿色法庭或者专门的环境和资源案件的法庭是如何裁决,以及裁决是如何执行的。
比如我们有跟澳大利亚相关法院开展跨国合作,它们帮助我们进行能力建设,我本人非常高兴曾经有机会来到北京学习有关司法见地方面的知识,你们都是我的好榜样,非常感谢大家给予我们的帮助。我想作为法官,我们永远不会停止追求正义的脚步,法官就是要不停学习、不断学习、进行反思。因为我们的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
再次感谢大家的聆听!
感谢桑塔利亚•穆安帕翁秘书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女士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我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我的发言主题是《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的江西探索》。
近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江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审结了一大批环境资源案件,对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进行了一定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典型案例中:
一、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案件
三清山系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五A级风景名胜区,巨蟒峰是三清山景区的标志性景观。2017年,张某等三被告人携带电钻、岩钉等工具,互相配合,攀爬至三清山巨蟒峰峰顶。张某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26个岩钉打入孔内。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
攀岩作为一项在天然岩壁上进行攀爬的运动项目,在国内外并不鲜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规攀岩行为是否触犯刑律认识不一,以致与本案直接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本案之前没有判决的案例,可谓刑法适用上的“沉睡条款”。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遇到了该条款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合议庭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对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对其中二人判处了刑罚。此案探索了三条裁判规则:一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属于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和核心景区,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遗产,应受刑法保护。二是如何认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中的“情节严重”。在核心景区内实施打岩钉的破坏活动,严重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三是在没有鉴定机构能对名胜古迹损害程度做出鉴定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合议庭认为,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能做出鉴定的,可以委托、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不仅是对三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名胜古迹等自然遗产。
二、浮梁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全国首例污染环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基本案情是:2018年,被告某公司将其生产的硫酸钠废液1124吨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为彰显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判处该公司承担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三倍的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该公司深刻认识到因自身环保观念淡薄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法院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探索出两条裁判规则:一是如何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该案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了约300万元的修复费用及环境功能性损失,应认定为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因污染物倾倒点紧邻水源地,且倾倒点所处山体承担水源涵养等重要生态功能,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导致生态功能减损,故将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既体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亦符合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三、解决污染环境鉴定难问题--创立了“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
在审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失的计算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某公司大气污染损失鉴定不能案、某公司水污染鉴定报告认定的修复费用过高案、时某等人焚烧电子垃圾土壤污染鉴定费用高于修复费用案,总结并推行了“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即:在确定环境损失时,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案件损害事实、鉴定结论或专家意见、被告履行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五方面因素,最终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则的推行,改变了以往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及减少了其鉴定费用的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发言,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我们将以此次国际交流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各国和国内各省的先进经验,不断开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我们的智慧!
谢谢各位!
感谢葛晓燕院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以上6位代表的发言,结合各国司法实践,阐释了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分享了司法经验,提供了有益启示。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我们已经完成了第二项专题研讨。明天北京时间下午4点,我们将继续开会,进行第三、第四项专题研讨。
我们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