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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发布时间:2022-03-23 15:27:51 作者:罗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变更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上诉人熊某某、鲁某某、涂某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惠通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该案中,因作为软件开发方的广州众创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被注销,经惠通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熊某某、鲁某某、涂某某,但未向涂某某送达应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惠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
          此外,原审法院向熊某某、鲁某某送达了部分诉讼材料,熊某某、鲁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收到标记有“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变更当事人通知、开庭笔录”的邮单,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原审判决。
          熊某某、鲁某某、涂某某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保障变更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诉讼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变更当事人的通知,并重新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变更后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视情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庭审,以充分保障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原审程序中,对于涂某某,原审法院未送达应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惠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剥夺了涂某某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熊某某、鲁某某,原审法院的相关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被告享有15天答辩期的规定,剥夺了熊某某、鲁某某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